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2013)
个人
投保范围
0-64周岁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短期纯意外保障,0-64皆可投保,针对交通意外事故可额外再领取保险金。
产品描述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起180日内身故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起180日内造成 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我们依照该标准 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 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交通意外伤残或身故特别保险金

若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起180 日内造成附件所列伤残项目,除按第一 项给付“意 外伤残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一项确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给付“交通 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起180日内身故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起180日内造成 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我们依照该标准 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 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交通意外伤残或身故特别保险金 若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起180 日内造成附件所列伤残项目,除按第一 项给付“意 外伤残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一项确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给付“交通 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伤残、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0)猝死、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11)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

、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谁能保
0-64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意外身故
基本保额
意外伤残
基本保额×伤残等级给付比例
交通意外
身故
基本保额
伤残
基本保额×伤残等级给付比例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2年内自杀、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猝死;妊娠、流产、椎间盘突出症;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未遵医嘱等;从事高危险运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2013)条款

 

多少钱

王先生今年30岁,购买了常青树健康保障计划,鑫盛12(20万)+鑫盛重疾(20万)+附加意外13(20万)+意外医疗B(1万);交费期限:20年;年交保费:7967元;保障至终身。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免费获取 3份保险方案
今日已有134人预约
同类产品推荐
推荐热文
更多 >
0592-3662001
Copyright © 2024 沃保网 闽ICP备08003619号
闽公安网备35020302000659号
联系客服
立即咨询
全站导航
推荐 保险头条 保险问答 计划书 险种测评 金融 保险产品 关于沃保
买保险
保险问吧 业界要闻
卖保险
保险资讯
沃保专区
金融知识 帮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