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公共交通或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以驾驶员身份 驾驶或者以乘客身份乘坐个人非营业车辆期间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起180 日内身故的,我们按基 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 险金,合同终止。
公共交通或自驾车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 、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者以乘客身份乘坐个人非营业车辆期间 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起180 日内造成 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类别,在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 原则对伤残类别进行评定后,我们按评定结果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基 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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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或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以驾驶员身份 驾驶或者以乘客身份乘坐个人非营业车辆期间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起180 日内身故的,我们按基 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 险金,合同终止。 |
公共交通或自驾车意外伤残保险金 | 若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 、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者以乘客身份乘坐个人非营业车辆期间 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起180 日内造成 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类别,在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 原则对伤残类别进行评定后,我们按评定结果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基 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伤残、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0)猝死、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11)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若投保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则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流产或分娩、药物过敏、未遵医嘱、猝死、细菌或病毒感染、参加高风险运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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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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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或自驾车意外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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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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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或自驾车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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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已领取意外伤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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