犹豫期
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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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起180日内身故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起180 日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条目,我们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自驾车意外伤残 或身故特别保险 金 | 若以乘客身份乘坐个人非营业车辆期间遭受意外伤害或年满18 周岁 的以驾驶员身份驾驶个人非营业车辆遭受意外伤害起180 日内身故或伤残的,我们按合同约定金额给付伤残和身故特别保险金给付。 |
公共交通意外伤残或身故特别保险金 | 若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起180 日内身故或伤残的,我们按合同约定金额给付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险金给付。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伤残、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8) 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9)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0)猝死、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11)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及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主险合同同时终止。王先生(30 岁)为自己投保了鸿运随行保障计划,其中平安附加鸿运随行意外伤害保险基本保险金额50 万元,年交保险费2300 元,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儿子小王。保险期间内王先生因驾驶个人非营业车辆发生交通意外导致伤残,经评定,伤残等级为七级(对应的给付比例40%)。后王先生因乘坐公共汽车发生交通意外身故。
本例中王先生既为投保人也为被保险人,儿子小王为受益人,平安人寿为保险人。
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起180日内身故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起180 日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条目,我们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自驾车意外伤残 或身故特别保险金
若以乘客身份乘坐个人非营业车辆期间遭受意外伤害或年满18 周岁 的以驾驶员身份驾驶个人非营业车辆遭受意外伤害起180 日内身故或伤残的,我们按合同约定金额给付伤残和身故特别保险金给付。
公共交通意外伤残或身故特别保险金
若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起180 日内身故或伤残的,我们按合同约定金额给付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险金给付。
王先生(30 岁)为自己投保了鸿运随行保障计划,其中平安附加鸿运随行意外伤害保险基本保险金额50 万元,年交保险费2300 元,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儿子小王。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妊娠或分娩、药物过敏、未遵医嘱、猝死、细菌或病毒感染、参加高风险运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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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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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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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已领取意外伤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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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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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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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18周岁自驾车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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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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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已领取意外伤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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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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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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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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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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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已领取意外伤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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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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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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