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 本 附 加 险 合 同 保 险 期 间 内 , 我 们 承 担 如 下 保 险 责 任 :
生存保险金 自本附加险合同第3 个保单周年日开始,被保险人仍生存,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可随时申请领取生存保险金,我们按照申请的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
申请的生存保险金不得超过申请当时本附加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
生存保险金领取后,保单账户价值和基本保险金额按领取的金额等额减少。
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保单账户价值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5%和保单账户价值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给付的身故保险金已包含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
| 保障项目 | 说明 |
|---|---|
| 生存保险金 | 合同生效满3周年开始仍生存,可随时申请领取生存保险金,我们按照申请的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 申请的生存保险金不得超过申请当时合同账户价值。 生存保险金领取后,保单账户价值和基本保险金额按领取的金额等额减少。 |
| 身故保险金 | 若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保单账户价值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若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5%和保单账户价值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因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的 , 我 们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投保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且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情况下,则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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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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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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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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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周岁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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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或保单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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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周岁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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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05%或保单保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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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违法乱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0岁男宝宝投保平安尊御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聚财宝两全保险(万能型),保额10万,年交81820元,交10年,保障可至终身。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