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期满时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身故时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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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生存保险金 | 若合同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期满时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按身故时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20年。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投保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且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情况下,则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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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 基本保额×已交期数×1.26 |
身故 | 基本保额×已交期数×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