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免予收取自身故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等待期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30 日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本附加险合同附表所列的“全残”,(二)因导致本附加险合同附表所列的“全残”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全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这30 日的时间称为全残等待期。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 日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重大疾病”(见9.3),(二)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重疾豁免保险费的责任,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这90 日的时间称为重大疾病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9.10)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全残”或者“重大疾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豁免保险费:
全残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疾病造成本附加险合同附表所列的“全残”的,我们免予收取自全残确定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造成本附加险合同附表所列的“全残”的,我们免予收取自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重疾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经医院 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 ” , 我 们 免予收取自本条款约定确诊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本附加险合同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不包含保险期间不超过1 年的附加险的保险费。
已获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其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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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豁免保险费 | 若身故,我们免收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
全残豁免保险费 | 若因疾病或者意外造成全残的,我们免收剩余的各期保费。 |
重疾豁免保险费 | 若初次患“重大疾病 ” , 我们免予收取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可附加于主险合同或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附加险合同。
如果主险合同或附加险合同交费期间为终身的,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需要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如果主险合同或附加险合同交费期间不为终身的,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至主险合同或附加险合同最后一期保险费的约定支付日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或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情形,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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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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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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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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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交余期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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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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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交余期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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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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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交余期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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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两年内自杀;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患先天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李先生,30岁,为0岁宝宝投保了平安守护星成长守护计划,其中包含平安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B,2014):10年交费,保障终身,年交保费20424元(第10年19422元),累计期交保费203241元(保单红利选择交清增额),投保明细如下:身故基本保额2万,重疾基本保额40万。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