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祝寿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之和的112%给付祝寿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所交保险费”按照期满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期交保险费和保险费的已交期数计算。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本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之和的112%;
(2)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所交保险费”按照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期交保险费和保险费的已交期数计算。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祝寿金 | 合同期满仍生存,我们按所交保险费的112%给付祝寿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所交保险费之和的112%; (2)身故当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75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投保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且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情况下,则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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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寿金 | 已交保费×112% |
身故 | 基本保额或已交保费×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