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造成本主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
准》所列伤残类别,在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类别进行评定后,我们按评定结果所对应的保险金给
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
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
的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件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意外伤残保险金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总额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主险合同终
止。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
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本主险合同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
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若因意外造成180日内伤残的,我们按约定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因意外导致在180日内身故的,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 年。
若您在投保时选择了自动续保方式,每一保险期间届满之前,若我们未收到您不再继续投保的书面通知,经我
们审核同意并按续保时对应的费率收取保险费后本主险合同将延续有效。新续保的合同自期满日次日零时起生
效,保险期间为1 年。
除上述自动不再续保情形以外我们不接受续保的,我们会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
您。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伤残、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0)猝死、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11)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
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
险费。若投保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则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意外伤残 | 基本保额×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分娩、妊娠、医疗事故、未遵医嘱、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40岁男性为自己购买了一份平安一年意外伤害保险(2013),年缴保费10983元,保额为50万,保险期间为一年。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