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重大疾病”、“特定重大疾病”或“重症手足口病”,(二)因导致“重大疾病”、“特定重大疾病”或“重症手足口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我们退还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这18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于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重症手足口病”不适用上述等待期的规定。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且确诊28 日后仍生存的,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在年满3 周岁前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将乘以下表所对应的比例给付。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年龄 给付比例
2 至3 周岁(含2 周岁) 75%
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的“重大疾病”属于条款约定的“特定重大疾病”, 且确诊28日后仍生存的,我们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我们退还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重症手足口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重症手足口病”,此前未发生“重大疾病”或“特定重大疾病”,且确诊28 日后仍生存的,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重症手足口病保险金”。
“重症手足口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我们给付“重症手足口病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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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经医院诊断初次患重大疾病,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赔偿金;若不到3周岁初次患重大疾病,我们按合同约定的比例给付赔偿金。 |
特定重大疾病保 险金 | 在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初次患的“重大疾病”属于条款约定的“特定重大疾病”, 且确诊28日后仍生存的,我们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
重症手足口病保险金 | 在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初次患“重症手足口病”,且之前未发生“重大疾病”或“特定重大疾病”,且确诊28 日后仍生存的,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重症手足口病保险金”。 |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 周岁至13 周岁,投保时被保险人为0 周岁的,应当为出生满28 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6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特定重大疾病” 或“重症手足口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或“特定重大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及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或“特定重大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及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患先天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李太太为刚满月女儿投保平安康佑英才少儿重大疾病保障计划,此计划包含平安附加康佑英才重大疾病保险,基本保额为10万元,年交保费3840,交费8年,保障可至6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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