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发生疾病或因该疾病发生相关就诊,我们在保险期间内不对该疾病的治疗、复发或其并发症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住院日额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4日开始每日按日额保险金给付“住院日额保险金”。每次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3日。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1日开始每日按日额保险金给付“住院日额保险金”。每次意外伤害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最多可达90日。
重症监护日额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治疗,我们从被保险人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第1日开始每日按日额保险金给付“重症监护日额保险金”。每次重症监护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天数。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重症监护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最多可达30日。按日给付的住院日额保险金、重症监护日额保险金根据实际住院日期所在保单年度计算各自保单年度的累计住院给付天数。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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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日额保险金 | (1)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从每次住院的第4 日开始每日按日额保险金给付“住院日额保险金”。每次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3 日。 (2)因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1 日开始每日按日额保险金给付“住院日额保险金”。每次意外伤害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最多可达90 日。 |
重症监护日额保 险金 | 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治疗,我们从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第1日开始每日按日额保险金给付“重症监护日额保险金”。每次重症监护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天数(最高补贴天数可达30日)。 |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3周岁至50周岁。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5年。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
(9)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10)既往症;
(11)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2)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性病;
(13)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
(14)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感染艾滋病、患先天性畸形、既往症、怀孕或分娩、精神和行为障碍、非意外事故导致整容手术、参加高风险运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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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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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日额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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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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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住院天数-3)×住院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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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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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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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症监护住院日额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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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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