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重大疾病”,(二)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重大疾病”,并且自确诊之日起28日后仍生存,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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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重大疾病”,并且自确诊之日起28日后仍生存,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18周岁至60周岁。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患遗传性疾病、感染艾滋病、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