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每次在从事建筑施工或从事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以及在施工现场或在指定的生活区域内,因遭受意外事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的,本公司就其该次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按100%给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事故而造成合理医疗费用的,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在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本公司给付的金额以该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补偿后的余额为限。
被保险人如在境外就医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按国内当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确定。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在从事建筑施工或从事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以及在施工现场或在指定的生活区域内,因遭受意外事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的,我们就该次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按100%给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
投保范围
凡从事土木、水利、道路、桥梁等建筑工程施工、线路管道设备安装、构筑物建筑物拆除和建筑装饰装修的企业,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在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须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保险期间与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工程提前竣工的,本合同自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本合同期满时工程仍未竣工的,投保人需申请办理续保,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保险费后,保险期间将延续至续保约定的终止日,保险费按续保约定的保险期间经过日数计算(1年按365日计算)。施工企业因各种客观原因造成工程停顿,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暂时中止本合同。本公司审核确认后,本合同自约定日起效力中止。在本合同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工程重新开工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本合同自约定日起效力恢复,但本合同累计有效日数以不超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日数为限。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八)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九)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十)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十一)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十二)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三)被保险人在施工过程中,因不符合施工章程规定而导致的意外;
(十四)工程停工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意外医疗 | 实际费用-100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分娩、妊娠、医疗事故、未遵医嘱、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某建筑工程,工期一年,工程总造价1000万元,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预计用工80人,该工程现参加《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额8万元/人,保费按人数算19200元。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