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在年满3周岁前身故,上述“身故保险金”将乘以下表所对应的比例给付:
被保险人身故时年龄 给付比例
0至1周岁 25%
1至2周岁(含1周岁) 50%
2至3周岁(含2周岁) 75%
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后,本主险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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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生存保险金 | 合同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主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至50周岁,投保时被保险人为0周岁的,应当为出生满28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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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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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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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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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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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至1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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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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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至2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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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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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至3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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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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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周岁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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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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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