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养老保险金
我们按照您选择的本条款所附《养老保险金领取方式一览表》中所列领取方式之一给付“养老保险金”。
在约定的被保险人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前,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变更养老保险金领取方式和领取频次;在约定的被保险人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后,我们不接受变更养老保险金领取方式和领取频次的申请。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约定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前身故,我们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本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所交保险费”按照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计算。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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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金 | 到养老金领取日,我们按约定的方式给付养老金。 |
身故保险金 | 在约定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前身故,我们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 (2)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所交保险费”按照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计算。 |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主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18周岁至55周岁。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在约定的被保险人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前,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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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 | 约定金额 |
身故 |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未领取养老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