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犹豫期后次日,以及保险期满前(不含8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的每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给付“生存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给付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生存保险金系数
在首次给付生存保险金时,交费期为5年的,生存保险金系数为5%,交费期为10年的,生存保险金系数为10%,交费期为20年的,生存保险金系数为20%;后续每次给付时,生存保险金系数按首次生存保险金系数的4%等额增加,但生存保险金系数最高不超过首次生存保险金系数的2倍。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所交保险费”按保险期满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年交保险费和交费年度数计算。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所交保险费”按照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年交保险费和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计算。
以上“满期生存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中所称的基本保险金额均不包括因红利分配产生的相关利益。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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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在合同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
生存保险金 | 在犹豫期后次日,以及合同期满前(不含8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的每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给付“生存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给付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生存保险金系数 在首次给付生存保险金时,交费期为5年的,生存保险金系数为5%,交费期为10年的,生存保险金系数为10%,交费期为20年的,生存保险金系数为20%;后续每次给付时,生存保险金系数按首次生存保险金系数的4%等额增加,但生存保险金系数最高不超过首次生存保险金系数的2倍。 |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主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至55周岁,投保时被保险人为0周岁的,应当为出生满28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8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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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
基本保额×约定系数 (犹豫期结束后次日领取一次及每年领取一次,约定系数每年按4%等额增加) |
满期金 | 已交保费 |
身故 | 已交保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