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及平安附加安益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之和的108%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所交保险费”按照期满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期交保险费和保险费的已交期数计算。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本主险合同及平安附加安益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之和的108%;
(2)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所交保险费”按照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期交保险费和保险费的已交期数计算。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合同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及平安附加安益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之和的108%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所交保险费”按照期满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期交保险费和保险费的已交期数计算。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主险合同及平安附加安益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之和的108%; (2)身故当时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所交保险费”按照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期交保险费和保险费的已交期数计算。 |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主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18周岁至50周岁。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20年。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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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 已交保费×108% |
身故 | 基本保额或已交保费×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