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高中教育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15、16、17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我们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高中教育保险金”。
大学教育保险金
被保险人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领取大学教育保险金:
(1)被保险人生存至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我们一次性给付大学教育保险金。每万元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大学教育保险金金额为15407.21元;
(2)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我们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大学教育保险金”。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本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所交保险费”按照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期交保险费和保险费的已交期数计算。
以上“身故保险金”中所称的基本保险金额及现金价值均不包括因红利分配产生的相关利益。
保障项目 | 说明 |
---|---|
高中教育保险金 | 小孩到15、16、17周岁时,我们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高中教育保险金”。 |
大学教育保险金 | 您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领取大学教育保险金: (1)当小孩18周岁时,我们一次性给付大学教育保险金。每万元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大学教育保险金金额为15407.21元; (2)当小孩18、19、20、21周岁时,我们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大学教育保险金”。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合同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所交保险费; (2)合同的现金价值。 “所交保险费”按照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期交保险费和保险费的已交期数计算。 |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主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至10周岁,投保时被保险人为0周岁的,应当为出生满28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2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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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教育金 |
基本保额×20% (含15至17周岁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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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教育金 | 一次性给付 | (基本保额÷10000)×15407.21元 |
分次给付 |
基本保额×40% (含18至21周岁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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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 基本保额 | |
身故 |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违法乱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王先生(30 岁)为自己0岁的儿子投保了平安鸿运英才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基本保险金额 5万元,8年交费,保险期间至孩子年满25周岁,年交保险费 15345元.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王先生(30 岁)为自己0岁的儿子投保了平安鸿运英才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基本保险金额 5万元,8年交费,保险期间至孩子年满25周岁,年交保险费 153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