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意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全残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我们退还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除按第一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一项确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全残的,除按第二项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二项确定的“意外全残保险金”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全残特别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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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事故,并自该意外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赔偿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
意外全残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全残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我们退还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我们按双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
公共交通意外全残特别保险金 |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全残的,我们按双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全残特别保险金”。 |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18周岁至50周岁。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20年。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0)猝死、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11)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及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医疗事故、未遵医嘱、参加高风险运动、妊娠或分娩、猝死、细菌或病毒感染、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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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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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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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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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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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主险保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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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客运公共交通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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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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