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意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全残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我们退还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意外身故或全残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驾驶个人非营业车辆期间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或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除按第一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一项确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驾驶个人非营业车辆期间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或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全残的,除按第二项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二项确定的“意外全残保险金”金额给付“意外全残特别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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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事故,并自该意外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赔偿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
意外全残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全残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我们退还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
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 驾驶个人非营业车辆期间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或乘坐民航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我们按双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
意外全残特别保险金 | 驾驶个人非营业车辆期间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或乘坐民航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全残的,我们按双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全残特别保险金”。 |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18周岁至50周岁。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20年。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0)猝死、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11)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及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医疗事故、未遵医嘱、参加高风险运动、妊娠或分娩、猝死、细菌或病毒感染、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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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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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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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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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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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主险保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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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个人非营运车辆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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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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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客运民航班机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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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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