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生存保险金”:
(1)保险期间为5年的,被保险人生存至第3、第4个保单周年日,我们在对应的保单周年日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2)保险期间为6年的,被保险人生存至第3、第4、第5个保单周年日,我们在对应的保单周年日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保险期间为5年的,“满期生存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的80%;
(2)保险期间为6年的,“满期生存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的70%。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所交保险费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所交保险费”按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趸交保险费计算。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我们在按上述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所交保险费的195%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所交保险费”按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趸交保险费计算。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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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生存保险金 | 合同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1)保险期间为5年的,“满期生存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的80%; (2)保险期间为6年的,“满期生存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的70%。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按所交保险费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我们在按上述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所交保险费的195%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
生存保险金 | 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生存保险金”: (1)保险期间为5年的,生存至第3、第4个保单周年日,我们在对应的保单周年日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2)保险期间为6年的,生存至第3、第4、第5个保单周年日,我们在对应的保单周年日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主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至65周岁,投保时被保险人为0周岁的,应当为出生满28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5年或6年,具体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因下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1)至第(13)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殴斗、醉酒;
(9)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11)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2)猝死、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13)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如果对于本条款“2.3保险责任”中规定的任何一项保险金,我们均不承担给付责任,则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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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 保险期间5年 |
基本保额×10% (保单生效起第3年至第4年每年领取一次) |
保险期间6年 |
基本保额×10% (保单生效起第3年至第5年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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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 保险期间5年 | 基本保额×80% |
保险期间6年 | 基本保额×70% | |
身故 | 已交保费×105% | |
意外身故 | 已交保费×195%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分娩、妊娠、医疗事故、未遵医嘱、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王先生(40 岁)为自己投保了 平安金喜满堂两全保险(分红型) ,基本保险金额 10.5 万元,5年交费,保险期间 5 年,年交保险费 10万元,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儿子小王。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