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随享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0-65周岁
投保年龄
终身
投保年限
生存金年年领取基本保额的25%,还可享受公司分红并具备高额身价保障至终身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1周年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5%给付“生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所交保险费”按照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年交保险费和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计算。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生存保险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1周年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5%给付“生存保险金”。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主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至65周岁,投保时被保险人为0周岁的,应当为出生满28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0-65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生存金 基本保额×25%
身故 已交保费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违法乱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平安随享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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