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1周年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5%给付“生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所交保险费”按照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年交保险费和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计算。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
生存保险金 | 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1周年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5%给付“生存保险金”。 |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主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至65周岁,投保时被保险人为0周岁的,应当为出生满28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
生存金 | 基本保额×25% |
身故 | 已交保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