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内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于第1个保单周年日(含第1个保单周年日)至70周岁保单周年日之间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
(3)若被保险人于70周岁保单周年日之后(含70周岁保单周年日)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给付的身故保险金已包含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1)合同生效起1年内身故,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合同终止。 (2)在第1个保单周年日(含第1个保单周年日)至70周岁保单周年日之间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基本保险金额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 (3)在70周岁保单周年日之后(含70周岁保单周年日)身故,按身故当时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
|
保单生效第1年至70周岁
|
基本保额×105% |
满70周岁后
|
基本保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