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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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因意外导致在180日内身故的,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若因意外造成180日内伤残的,我们按约定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0)猝死、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11)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主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18周岁至60周岁。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每一保险期间届满之前,若我们未收到您不再继续投保的书面通知,则视作您申请续保,经我们审核同意并按续保时对应的费率收取保险费后本主险合同将延续有效。若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已年满65周岁,本主险合同自动不再接受续保。除上述自动不再续保情形以外我们不接受续保的,我们会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