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癌症”或“女性特定癌症”,(二)因导致“癌症”或“女性特定癌症”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我们退还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这18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癌症保险金: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癌症”,我们按照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癌症保险金”:
(1)本附加险合同及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之和的108%;
(2)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我们给付“癌症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同时减少至零,主险合同终止。“所交保险费”按照确诊“癌症”当时的期交保险费和保险费的已交期数计算。
癌症疗养保险金: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癌症”,我们除给付“癌症保险金”外,还将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癌症疗养保险金”。“癌症疗养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女性特定癌症保险金: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的“癌症”属于我们条款约定的“女性特定癌症”,且确诊28日后仍生存的,我们除给付“癌症保险金”及“癌症疗养保险金”外,还将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女性特定癌症保险金”。“女性特定癌症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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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保险金 | 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癌症”,我们按照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癌症保险金”: (1)本附加险合同及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之和的108%; (2)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癌症疗养保险金 | 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癌症”,我们除给付“癌症保险金”外,还将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癌症疗养保险金”。“癌症疗养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
女性特定癌症保险金 | 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的“癌症”属于合同约定的“女性特定癌症”,且确诊28日后仍生存的,我们除给付“癌症保险金”及“癌症疗养保险金”外,还将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女性特定癌症保险金”。“女性特定癌症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18周岁至50周岁。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20年。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癌症”或“女性特定癌症”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癌症”或“女性特定癌症”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及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癌症”或“女性特定癌症”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及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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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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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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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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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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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现金价值 |
((已交本保单保费+已交主险保单保费)×108%)或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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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疗养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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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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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50% (确诊癌症,可领取) |
女性特定癌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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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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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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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产品,疾病有180天观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