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本主险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或“二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我们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表1及表2所列伤残程度两项以上者,我们给付各项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伤残保险金:若伤残项目所属伤残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伤残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以前各次伤残可领较严重项目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以前各次己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己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表1及表2所列的伤残视为己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意外身故及意外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刑事案件意外伤害住院特别抚慰金
刑事案件立案的案件中遭受意外伤害,被保险人在经公安机关予以并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经过住院治疗后,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给付“刑事案件意外伤害住院特别抚慰金”。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我们最多给付1次“刑事案件意外伤害住院特别抚慰金”。给付“刑事案件意外伤害住院特别抚慰金”后,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本主险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或“二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
刑事案件意外伤害住院特别抚慰金 | 刑事案件立案的案件中遭受意外伤害,在经公安机关予以并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经过住院治疗后,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给付“刑事案件意外伤害住院特别抚慰金”。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最多给付1次“刑事案件意外伤害住院特别抚慰金”。给付“刑事案件意外伤害住院特别抚慰金”后,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 |
意外伤残 | 基本保额 x 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刑事意外住院津贴 | 基本保额 x 1%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妊娠分娩、医疗事故、私自用药、病毒感染、进行高风险活动、猝死、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