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自本主险合同第5个保单周年日起至第24个保单周年日止,若被保险人在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每年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所交保险费”按照保险期满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交费年度数计算。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所交保险费”按照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计算。
意外身故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期满时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 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身故保险金系数 首个保单年度的身故保险金系数为100%,后续每个保单年度,身故保险金系数按 首年身故保险金系数的4%等额增加,但身故保险金系数最高不超过200%。 如被保险人在年满3 周岁前身故,上述“身故保险金”将乘以下表所对应的比例 给付: 被保险人身故时年龄 给付比例 0 至1 周岁 25% 1 至2 周岁(含1 周岁) 50% 2 至3 周岁(含2 周岁) 75% 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9.3),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的,我 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但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本附加险合同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意外身故保险 金为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 |
生存保险金 | 自本主险合同第5个保单周年日起至第24个保单周年日止,若在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每年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
李女士,45岁,希望为即将到来的退休生活做好准备,需要一款交费期相对较短,流动性好且稳健增值的保险产品为养老进行资金规划。经过细心比较,李女士最终选择了购买100份“金色年华”。年交保费10万元,合计交费50万元。主要保单年度保单利益测算如下(单位:人民币元):
因下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1)至第(13)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殴斗、醉酒;
(9)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11)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2)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13)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如果对于本条款“2.3保险责任”中规定的任何一项保险金,我们均不承担给付责任,则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已交保费 |
意外身故 | 已交保费 x 2 |
生存金 |
约定保额 x 10% (保单生效第6年起至第25年每年领取一次,共领取20次) |
满期金 |
已交保费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殴斗、醉酒、流产、分娩、医疗事故、未遵医嘱、病毒感染、进行高风险活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