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成长健康保障计划(停售)
少儿
投保范围
5-18周岁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短期健康保障产品,针对少儿提供身故保障、住院医疗和意外医疗费用的报销,因意外住院还可领取补贴,保障全面,保费便宜保额高。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平安学生一年定期寿险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其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平安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 对每份保险按其合理住院日数乘以 10 元给付意外住院津贴。 意外住院津贴的累计给付日数最多为 180 日,累计给付日数达到 180 日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 止。

平安附加学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每次因遭受意外事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的,本公司就其该次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 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免赔额后,按约定给付比例给付意外 伤害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由投保人和 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事故而造成合理医疗费用的,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意外伤 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意外伤害 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 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对于与当地社会医疗保险 支付范围相符的合理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其他途径的补偿后,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的限额内按照 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如在境外就医的,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按国内当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 平确定。

平安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 30 日为等待期,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保险的或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进行治疗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或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治疗,无论住院治疗时间与生 效之日是否间隔超过 30 日,本公司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本附加合同满期日后 90 日内的住院治疗,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除等待期期间依前款约定外,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就其每次住院实际支出的床位费、手 术费、药费、治疗费、化验费、放射费、检查费等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免赔额后按约定级距和给付 比例分段计算累计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免赔额、级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享有社会医疗保 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 以约定保险金额为限。 

本公司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 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对于与当地社会医疗保险 支付范围相符的合理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其他途径的补偿后,在住院医疗保险金额的限额内按照本合 同约定的免赔额、约定级距和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因意外事故或疾病身故,按其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住院医疗保险金 因意外事故或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就其每次住院实际支出的床位费、手术费、药费、治疗费、化验费、放射费、检查费等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免赔额后按约定级距和给付 比例分段计算累计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免赔额、级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每次因遭受意外事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的,就其该次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 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免赔额后,按约定给付比例给付意外 伤害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是否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
意外住院津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对每份保险按其合理住院日数乘以 10 元给付意外住院津贴。 意外住院津贴的累计给付日数最多为 180 日,累计给付日数达到 180 日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 止。
保险案例

小皓,今年10周岁,某小学五年级的学生,父亲为小皓购买了一份平安成长健康保障计划,保费200元,保障期间1年,那么小皓在一年之内便可获得以下保障:

 

1、意外身故保障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或在等待期(90天)后因疾病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按其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30000元,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残疾保障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意外事故导致残疾的,保险公司按其残疾程度给付残疾保险金,最高可给付30000元。

 

3、意外门诊

 

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后因意外伤害需在门诊治疗的,对于其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免赔额100元后按以下方式赔偿(以下费用是扣除社会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获得的赔偿的剩余部分):对100元至4000元部分,给付50%比例;4000元以上至10000元部分,给付60%比例;10000元以上至20000元部分,给付70%比例;20000元以上,给付80%的比例。

 

4、住院医疗

 

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后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90天)后因疾病原因住院治疗的,对于180天内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免赔额200元后按以下方式赔偿(以下费用是扣除社会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获得的赔偿的剩余部分):200以上至4000元部分,给付40%比例;4000元以上至7000元部分,给付50%比例;7000元以上至10000元部分,给付60%比例;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部分,给付70%比例;30000万元以上部分,给付75%比例。

 

5、意外住院津贴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按其合理住院日数乘以10元给付意外住院津贴,累计给付日数最多为180日,累计给付日数达到180日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谁能保
5-18周岁/专属少儿投保
保哪些
主险 —— 平安学生一年定期寿险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身故 约定保额

 

主险 —— 平安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意外住院津贴 实际住院天数 x 10

 

附加险 —— 平安附加学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意外医疗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 -社会或公费医疗已报销部分-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免赔额)×约定报销比例

 

附加险 —— 平安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观察期内 观察期外
住院医疗 疾病导致

不承担保险责任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 -社会或公费医疗已报销部分-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免赔额)×约定报销比例
意外导致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 -社会或公费医疗已报销部分-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免赔额)×约定报销比例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产品,疾病有30天观察期。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平安学生一年定期寿险条款

平安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

平安附加学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平安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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