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平安智慧星终身寿险(万能型)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给付的身故保险金已包含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
平安附加智慧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重大疾病”,
(二)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将己收取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日之后的保障成本无息退还至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按退还的金额等额增加。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外伤害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若您申请增加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则对于每次增加的部分也适用上述等待期的约定。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提前给付主险合同部分或全部保险金并相应调整主险合同各项保险利益: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我们按照收到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重大疾病保险金等额减少,主险合同身故保险
金按照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重新确定,我们不再承担减少部分所对应的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如果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我们给付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主险合同终止。
如被保险人在年满3周岁前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将乘以下表所对应的比例给付:
平安附加无忧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进行治疗,我们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的、符合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以该年度保险金额为限。
补偿原则
若被保险人己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我们在保险金额的限额内对剩余部分按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平安附加无忧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B)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免予收取自身故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等待期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30日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本附加险合同所附“残疾程度表”所列的残疾,
(二)因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所附“残疾程度表”所列的残疾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残疾豁免保险费”的责任,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将己收取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日之后的保障成本无息退还至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按退还的金额等额增加。这30日的时间称为残疾等待期。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重大疾病”,
(二)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重疾豁免保险费”的责任,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我们将己收取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日之后的保障成本无息退还至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按退还的金额等额增加。这90日的时间称为重大疾病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若由于主险或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附加险合同的期交保险费变更,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所豁免的保险费增加,则对于增加的部分也适用上述等待期的约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残疾或者“重大疾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豁免保险费:
残疾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疾病造成本附加险合同所附“残疾程度表”所列的残疾的,我们免予收取自残疾确定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本附加险合同所附“残疾程度表”所列的残疾的,我们免予收取自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重疾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我们免予收取自条款约定确诊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本附加险合同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不包含保险期间不超过1年的附加险的保险费、万能保险或投资连结保险的追加保险费和身故日、残疾确定日、意外伤害发生日或本条款约定确诊日以前的缓交保险费,以及主险或附加险的保障成本。
己获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其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
平安附加无忧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C)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发“大疾病”,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重大疾病;
(二)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将己收取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日之后的保障成本无息退还至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按退还的金额等额增加。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若由于主险或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附加险合同的期交保险费变更,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所豁免的保险费增加,则对于增加的部分也适用上述等待期的约定。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豁免保险费:
豁免保费
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我们免予收取自本条款约定确诊日(见8.(1)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本附加险合同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不包含保险期间不超过1年的附加险的保险费、万能保险或投资连结保险的追加保险费和本条款约定确诊日以前的缓交保险费,以及主险或附加险的保障成本。
己获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其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
平安智慧星教育金保险计划由平安智慧星终身寿险(万能型)、平安附加智慧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平安附加无忧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或(B)、平安附加无忧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B)、平安附加无忧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C)组成。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身故,按身故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给付的身故保险金已包含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按照收到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进行治疗,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的、符合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身故豁免保险费 | 身故,免予收取自身故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
残疾豁免保险费 | 因疾病造成本附加险合同所附“残疾程度表”所列的残疾的,免予收取自残疾确定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本附加险合同所附“残疾程度表”所列的残疾的,免予收取自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
重疾豁免保险费 | 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重大疾病”,免予收取自条款约定确诊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
王先生,某大型企业行政经理(一类职业),30岁,喜得贵子果果(无社保)。希望提早为果果准备教育金,让孩子无忧无虑成长,安享美好未来,同时也要考虑果果未来的人生风险,经过精心挑选,他为果果投保了平安智慧星教育金保险计划。
他选择了15年交费,年交保费7000元,投保明细如下:
平安智慧星终身寿险(万能型) |
基本保额10万元,60岁起调整为1万元 |
平安附加智慧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
基本保额8万元,60岁起调整为1万元 |
平安附加无忧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 | 基本保额1万元,连续续保至65岁 |
平安附加无忧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B) |
保险期间15年 |
平安附加无忧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C) |
保险期间15年 |
重要提示:
本计划主险为万能保险,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是不确定的;
该利益演示是基于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实际保单账户利益可能低于中、高档利益演示水平;
注:
1、如果保单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保障成本,合同效力将于60日的宽限期后中止,我们在合同失效期间不承担保险责任;
2、期交保险费低于8000
元且未交满前10年应付期交保险费时,或者期交保险费不低于8000
元且累计已付期交保险费不足8万元时,如果应付期交保险费在约定支付日及其后2年内未予支付,则自约定支付日后2
年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如果您和我们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有附加豁免保险费保险合同且主险合同保险费已豁免,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3、上表中的保单账户价值和保险金仅反映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没有发生重大疾病赔付同时也没有发生豁免险责任的情况。
本资料所载内容仅供您理解保险条款所用,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具体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合同解除及其他内容详见保险条款。
费用介绍: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如果您曾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若被保险人在增加的部分生效之日起2年内因自杀导致身故,我们对该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主险 —— 平安智慧星终身寿险(万能型)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基本保额 + 个人账户价值 |
附加险 —— 平安附加智慧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疾病导致重大疾病 | 0-1周岁 |
已收保障成本 |
约定保额 x 25% |
1-2周岁 | 已收保障成本 | 约定保额 x 50% | |
2-3周岁 | 已收保障成本 | 约定保额 x 75% | |
已满3周岁 | 已收保障成本 | 约定保额 | |
意外导致重大疾病 | 0-1周岁 | 约定保额 x 25% | |
1-2周岁 | 约定保额 x 50% | ||
2-3周岁 | 约定保额 x 75% | ||
已满3周岁 | 约定保额 |
附加险 ——平安附加无忧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医疗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社会或公费医疗已报销部分-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 100 |
附加险 ——平安附加无忧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B)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豁免保费 |
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
残疾豁免保费 |
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保单生效30日内因疾病残疾返还已收保障成本) |
重疾豁免保费 |
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保单生效90日内因疾病导致重疾返还已收保障成本) |
附加险 —— 平安附加无忧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C)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重大疾病豁免保费 |
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保单生效90日内因疾病导致重大疾病返还已收保障成本) |
此产品为健康保障产品,疾病有90天观察期。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