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身故,按基本保险金额与所交保险费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
生存保险金 | 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2周年时仍生存,按基本保险金额的7%给付“生存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约定保额或已交保费 |
生存金 |
约定保额 x 7% (保单生效第2年起可领取,每2年领取一次)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