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保险期满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给付的满期生存保险金己包含保险期满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给付的身故保险金己包含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我们在按上述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我们在按上述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和“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按保险期满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给付的满期生存保险金己包含保险期满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 |
身故保险金 | 身故,按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给付的身故保险金己包含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在按上述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
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在按上述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和“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因下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1)至第(13)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及“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殴斗、醉酒;
(9)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11)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2)猝死、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13)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如果对于本条款“3.3保险责任”中规定的任何一项保险金,我们均不承担给付责任,则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基本保额 |
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 |
交通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 |
满期金 | 基本保额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醉酒、妊娠分娩、医疗事故、私自用药、猝死、病毒感染、进行高风险活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