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医疗有保障
救援服务更全面
多种计划真灵活
贴身关怀只为您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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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救援住院医疗保险金 | 因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经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以下简称“授权医生”)确认并由救援机构安排住院治疗的,我们通过救援机构就住院治疗期间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含床位费、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手术费、药费和救护车费等),扣除约定免赔额后,承担给付医疗费用的责任。 |
紧急救援门诊医疗保险金 | 因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经授权医生确认并由我们通过救援机构安排门诊(含急诊)治疗的,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承担实际支出的因门诊(含急 诊)治疗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但每一事故或突发急性病门诊(含急诊)医疗费用低于约定免赔额的部分将由被保人自行承担,且我们累计承担的费用金 额以不超过被保险人的紧急救援门诊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紧急救援门诊医疗保险金额时,合同终止。 以上门诊(含急诊)治疗不包括在牙科门诊(含急诊)进行的治疗。 |
紧急救援牙科门诊医疗保险金 | 因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经授权医生确认并由我们通过救援机构安排牙科门诊(含急诊)治疗的,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承担实际支出的牙科门诊 (含急诊)治疗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但每一事故或突发急性病牙科门诊(含急诊)医疗费用低于约定免赔额的部分由被保人自行承担,且我们累计承担 的费用金额以不超过被保人的紧急救援牙科门诊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紧急救援牙科门诊医疗保险金额时,合同终止。 |
紧急救援服务保险金 | 旅行期间,因意外或突发急性病需要治疗的,我们按合同约定赔付因“安排就医和紧急医疗运送”、亲属“陪同住院”、“转送回国”、“安排子女回国”等产生的相应费用。 |
1)被保险人为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其国籍所在国(或地区),或被保险人为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人士的,在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停留期间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
(2)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
(3)被保险人开始旅行前执业医师已告知被保险人身体状况不适合旅行,或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是为诊疗或就医;
(4)精神病或精神分裂、癌症、既往症及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5)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6)被保险人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分娩(含难产)、流产不受此限;
(7)被保险人患性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或急性病导致的医疗救援责任和医疗费用;
(8)被保险人接受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非意外伤害所致的整容手术;
(9)被保险人疗养、静养或康复治疗;
(10)被保险人因任何医疗行为导致的医疗事故;
(11)被保险人一般性健康检查、预防性治疗、针刺治疗或接种;
(12)被保险人进行职业或半职业性质的体育运动项目的训练或比赛;
(13)紧急救援和治疗期间购买报纸、租借电视机、使用电话或其他非医疗设施的费用。
(14)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5)被保险人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客运交通工具;
(16)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17)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18)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1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20)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2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行为;
(2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保险对象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 港 、 澳 、 台 地 区 除 外 ) 为常驻地 , 身体健康的居民均可作为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未成年人参加本保险时需得到其监护人的同意。
被保险人为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或为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人士的,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签发的工作签证或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居留证或长期居住权,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固定居住地址。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2 周岁至70 周岁。
保险期间
您可以和我们约 选择单次旅行或一年内多次旅行的保障形式 。
选择单次旅行的,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您与我们约定的出境日起,至您与我们约定的终止日止,并在保险单上载明。选择一年内多次旅行的,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并在保单上载明。
保什么 | 保多少 |
紧急救援住院医疗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免赔额 |
紧急救援门诊医疗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 |
紧急救援牙科门诊医疗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 |
紧急救援服务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 |
遗体安排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未遵医嘱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旅行的目的是为诊疗或就医;精神病或精神分裂、癌症等;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等;患性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接受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等;疗养、静养或康复治疗;进行职业或半职业性质的体育运动项目的训练或比赛;因任何医疗行为导致的医疗事故;一般性健康检查、预防性治疗、针刺治疗或接种;紧急救援和治疗期间购买报纸、租借电视机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