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情形,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将已收取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日之后的保障成本无息退还至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按退还的金额等额增加。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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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我们按照收到重大疾 病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 终止。 |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下 列情形之一的:(一)“重大疾病”,(二)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 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将已收取的本 附加险合同终止日之后的保障成本无息退还至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主险合同 保单账户价值按退还的金额等额增加。这 9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 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若您申请增加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则对于每次增加的部分也适用 上述等待期的约定。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我们按照收到重大疾 病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 终止。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均按重大疾病保险金 与主险合同保险金额的比例相应减少,主险合同身故保险金按照减少后的基 本保险金额及保单账户价值重新确定,我们不再承担减少部分所对应的身故 保险金给付责任;如果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患遗传性疾病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