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本公司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后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该项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及意外残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保险单所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三、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突发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三天内接受治疗的,当该次治疗在三十天内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100 元时,本公司就超过部分给付“医疗保险金”。如在境外治疗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内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折算。
同一被保险人的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保险单所载明的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若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已部分得到被保险人所在单位报销或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给付的,本公司可根据医疗费凭证复印件及单位、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报销或给付金额证明,在医疗保险金额的限额内承担其剩余部分的赔付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后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
医疗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因突发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三天内接受治疗的,当该次治疗在三十天内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100 元时,就超过部分给付“医疗保险金”。如在境外治疗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内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折算。 |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支出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五、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客运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流产、分娩不在此限;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期间;
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三、不能提供旅行证明和相关资料。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此外,对于社会医疗保险(含公费和劳保)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约定保额 |
意外伤残 | 约定保额 x 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突发疾病或意外医疗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社会或公费医疗已报销部分-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 - 100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流产分娩、私自用药、医疗事故、进行高风险活动、患艾滋病、不能提供旅行证明、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