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一类重大疾病",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80%给付"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二类重大疾病",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20%给付"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本公司给付"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保险责任终止。
(三)保险费豁免
给付上述"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或"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公司豁免本合同的以后各期保险费。
(四)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对于本公司已给付一类或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内因疾病身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内因疾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一类重大疾病"或"二类重大疾病",本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是指按给付当时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身故,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对于本公司已给付一类或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按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
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 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一类重大疾病",按照保险金额的80%给付"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
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 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二类重大疾病",按照保险金额的20%给付"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
豁免保险费 | 给付上述"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或"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豁免本合同的以后各期保险费。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初次患"一类重大疾病"或"二类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负豁免保险费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一类重大疾病 | 已交保费 | 约定保额 x 80% |
二类重大疾病 | 已交保费 | 约定保额 x 20% |
重大疾病豁免保费 | 不承担保险责任 | 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
身故 | 已交保费 | 约定保额 - 已领取保险金 |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产品,疾病有90天观察期。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患艾滋病、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