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以下所称“周岁”以保单周年日为准):
一、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后一年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2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并返还已缴保险费(不计利息)和保单增值额,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一年后至年满六十周岁前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双倍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并返还已缴保险费(不计利息)和保单增值额,保险责任终止。
三、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五十五周岁时开始,首年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年金,以后每年生存年金在首年给付额的基础上递增5%,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 即生存年金=保险金额×10%×(1+5%×(领取年度数-1));
四、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周岁后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保险金额全数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并返还已缴保险费(不计利息)和保单增值额,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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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于保单生效后一年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全残,按保险金额的2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并返还已缴保险费(不计利息)和保单增值额,保险责任终止。 于保单生效一年后至年满六十周岁前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全残,按双倍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并返还已缴保险费(不计利息)和保单增值额,保险责任终止。 于年满六十周岁后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全残,按保险金额全数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并返还已缴保险费(不计利息)和保单增值额,保险责任终止。 |
生存保险金 | 生存至年满五十五周岁时开始,首年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年金,以后每年生存年金在首年给付额的基础上递增5%,直至身故或全残: 即生存年金=保险金额×10%×(1+5%×(领取年度数-1))。 |
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而致死亡或全残,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犯罪、吸毒、殴斗、酒醉、自残或自保单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
二、无照驾驶或酒后驾驶;
三、患爱滋病及其并发症;
四、战争、军事行动、内乱或武装叛乱;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各款责任免除事项,本公司应按规定支付退保金。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或全残 | 保单生效未满1年 | 约定保额 x 20% +已交保费 + 保单增值额 |
保单生效已满1年,且未满60周岁 | 约定保额 x 2 + 已交保费 + 保单增值额 | |
已满60周岁 | 约定保额 + 已交保费 + 保单增值额 | |
生存金 |
约定保额 x 10% x (1+5%x(领取年度数-1)) (已满55周岁起开始领取,每年领取一次)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患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