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本保险以份为单位,投保人至少应投保一份。在保险有效期内,每一份保险,本公司所负的保险责任为:
(1)在约定的领取年龄前,被保险人如因意外事故致死或保单生效 180 天后因病死亡,给付 10000 元的死亡保险金,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2)在交费期内,被保险人如因意外事故致残,根据残疾程度,按照《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残废给付标准》给付残废保险金,最高以 10000 元为限。
(3)被保险人如生存至约定的领取年龄,首年每月可领取 100 元养老金,以后每年在上年基础上按 5%的幅度增长,如被保险人未领满十年死亡,其受益人可继续领取,直至领满十年,保险责任即行终止;如被保险人领满十年后仍生存,可继续领取,直至被保险人身故,保险责任终止。
(4)被保险人如在领取养老金后死亡,其受益人可领取 2000 元的身故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在约定的领取年龄前,如因意外事故致死或保单生效 180 天后因病死亡,给付 10000 元的死亡保险金,保险责任即行终止。如在领取养老金后死亡,其受益人可领取 2000 元的身故保险金。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在交费期内,如因意外事故致残,根据残疾程度,按照《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残废给付标准》给付残废保险金,最高以 10000 元为限。 |
养老保险金 | 如生存至约定的领取年龄,首年每月可领取 100 元养老金,以后每年在上年基础上按 5%的幅度增长,如未领满十年死亡,其受益人可继续领取,直至领满十年,保险责任即行终止;如领满十年后仍生存,可继续领取,直至被保险人身故,保险责任终止。 |
对于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导致的死亡或残废,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单生效后 180 天内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2)投保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3)被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或复效后两年内的自杀行为;
(4)战争、军事行动、动乱或暴乱等原因;
(5)被保险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6)因原子或核子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烧或辐射;
(7)被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患后天免疫不全症候群疾病(AIDS)。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 | 未开始领取养老金 |
10000 x 约定份数 (保单生效180天内因疾病身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
已开始领取养老金 | 2000 x 约定份数 | |
意外残疾 | 约定保额 x 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x 约定份数 | |
养老金 |
100 (自约定领取年龄起每月领取一次,每年在上一年领取金额上递增5%,如未领满10年身故,由受益人领取至满10年,否则领取至身故)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保单生效180天内因疾病身故或残疾、保单生效两年内患AIDS、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