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以下所称“周岁”均以保单周年日为准):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年龄,本公司按附表所列金额给付相应的生存保险金:
1、被保险人生存至15、16和17周岁,本公司分三个学年给付高中教育金;
2、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和21周岁,本公司分四个学年给付大学教育金;
3、被保险人生存至25周岁,本公司一次性给付婚嫁金;
4、被保险人生存至60周岁,本公司开始每年给付养老金直至其身故,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后至年满18周岁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身故(或全残),本公司返还其所有已缴保险费的本利和(按年单利10%计息),保险责任终止。
三、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至60周岁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附表所列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四、投保时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50周岁的投保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因病于缴费期间内身故(或全残),本公司豁免其尚未缴付的保险费,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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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 投保时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50周岁的投保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因病于缴费期间内身故(或全残),豁免其尚未缴付的保险费,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于保单生效后至年满18周岁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身故(或全残),返还其所有已缴保险费的本利和(按年单利10%计息),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至60周岁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身故(或全残),按附表所列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
生存保险金 | 生存至约定领取年龄,按附表所列金额给付相应的生存保险金: 1、生存至15、16和17周岁,分三个学年给付高中教育金; 2、生存至18、19、20和21周岁,分四个学年给付大学教育金; 3、被保险人生存至25周岁,一次性给付婚嫁金; 4、被保险人生存至60周岁,开始每年给付养老金直至其身故,保险责任终止。 |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因下列原因而致死亡或全残,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或豁免保费的责任:
一、犯罪、吸毒、殴斗、酒醉、自残或自保单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
二、无照驾驶或酒后驾驶;
三、罹患爱滋病及其并发症;
四、战争、军事行动、内乱或武装叛乱;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发生以上各款责任免除事项,本公司应按规定支付退保金。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豁免保费 |
免交剩余保费 (投保人投保时未满50周岁,确认身故或全残可免交剩余保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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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 | 未满18周岁 |
已交保费x(1+ 10% x 缴费年期数) |
18-60周岁 | 约定保额 | |
生存金 | 15-17周岁 |
约定保额 (每年领取一次,共领取3次) |
18-21周岁 |
约定保额 (每年领取一次,共领取4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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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周岁 | 约定保额 | |
已满60周岁 |
约定保额 (满60周岁起可领取,每年领取一次)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患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