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 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 表”所列残疾之一的,本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的,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意 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仅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 所属残疾程度不同时,给付较严重程度的残疾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该次意外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残疾保险金的,按较严重项目标准 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有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 的,视为已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 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平安团体一年定期寿险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其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平安团体重大疾病保险(B款)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于保单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续保除外)初次患本合同所附重大疾病,本公司对投保人无息返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所交保险费,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30日后(续保从续保生效日起)初次患本合同所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平安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每次因遭受意外事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的,本公司就其该次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 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扣除人民币 100 元免赔额后,给付意外伤害医疗 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事故而造成合理医疗费用的,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意外伤 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意外伤 害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平安附加团体意外伤害住院现金补贴医疗保险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进行住院治疗,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的合理住院天数,每份保险依据公式(合理住院天数 x10元人民币)给付“意外住院医疗现金补贴”。
被保险人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进行住院治疗,本公司按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住院医疗现金补贴”,但每一保险年度内对同一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意外住院医疗现金补贴”天数以180天为限,当累计给付天数达到180天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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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 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 表”所列残疾之一的,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每次因遭受意外事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的,就其该次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 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扣除人民币 100 元免赔额后,给付意外伤害医疗 保险金。 |
意外住院津贴 | 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进行住院治疗,按照被保险人的合理住院天数,每份保险依据公式(合理住院天数 x10元人民币)给付“意外住院医疗现金补贴”。 |
身故保险金 | 因意外事故或疾病身故,按其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经医院诊断于保单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续保除外)初次患本合同所附重大疾病,对投保人无息返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所交保险费,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30日后(续保从续保生效日起)初次患本合同所附重大疾病,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八)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十)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十一)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向受益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主险 ——
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哪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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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约定保额 |
意外残疾 | 约定保额 x 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主险 ——
平安团体一年定期寿险保哪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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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保险金额 |
主险 —— 平安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B款) 保哪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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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重大疾病 | 已交保费 | 约定保额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流产分娩、医疗事故、未遵医嘱、进行高风险活动、药物过敏、精神障碍、病毒感染、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