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下列两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
(2)收到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文件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本主险合同项下投资单位价值总额。
若我们收到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文件时您支付的保险费均未分配进入投资账户,上述第(2)项为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及其在划入投资账户前产生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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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身故,按下列两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1)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2)收到死亡证明文件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本主险合同项下投资单位价值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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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该利益演示基于公司的投资收益假设,不代表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实际投资收益可能出现负值。
注:
1. 表中进入投资账户的价值=期交保险费-初始费用+持续交费特别奖励;
2. 表中的保障成本、投资单位价值总额和保险金仅反映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没有发生重大疾病赔付的情况;
3. 本保险的现金价值和保障成本,会随着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保险费金额、投资收益等不同而不同。本保险示例仅为帮助您理解条款所用,可能与您的实际保险计划并不一致。我们可根据您具体的投保意向,为您量身制作保险建议书。一份打造尊贵生活的保险计划
持续按时交纳期交保险费,您的投资账户就可以获得投资专家的精心管理,为您的财富人生铺就坚实的基础。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收到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文件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收到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文件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我们收到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文件时您支付的保险费均未分配进入投资账户,我们将退还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及其在划入投资账户前产生的利息。
如果您曾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若被保险人在增加的部分生效之日起2年内因自杀导致身故,我们对该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约定保额或投资单位价值总额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