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旅行意外身故、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身故的,我们按旅行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旅行意外身故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造成本主险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我们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旅行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旅行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 天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的旅行意外身故及旅行意外残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旅行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飞机意外身故、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飞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身故的,我们按飞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飞机意外身故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飞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造成本主险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我们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飞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飞机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 天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的飞机意外身故及飞机意外残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飞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火车或轮船意外身故、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火车或轮船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身故的,我们按火车或轮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火车或轮船意外身故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火车或轮船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造成本主险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见表1)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我们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火车或轮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火车或轮船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 天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的火车或轮船意外身故及火车或轮船意外残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火车或轮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汽车意外身故、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汽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身故的,我们按汽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汽车意外身故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汽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造成本主险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见表1)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我们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汽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汽车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 天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的汽车意外身故及汽车意外残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汽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对于以上各项残疾保险金给付,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表1 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我们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表1 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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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意外身故、残疾保险金 | 在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身故的,按旅行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旅行意外身故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在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造成本主险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旅行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旅行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 天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
飞机意外身故、残疾保险金 | 以乘客身份乘坐飞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身故的,按飞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飞机意外身故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以乘客身份乘坐飞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造成本主险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飞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飞机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 天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
火车或轮船意外身故、残疾保险金 | 以乘客身份乘坐火车或轮船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身故的,按火车或轮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火车或轮船意外身故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以乘客身份乘坐火车或轮船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造成本主险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火车或轮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火车或轮船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 天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
汽车意外身故、残疾保险金 | 以乘客身份乘坐汽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身故的,按汽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汽车意外身故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以乘客身份乘坐汽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造成本主险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汽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汽车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 天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5)被保险人非法搭乘飞机、火车、轮船或汽车或搭乘未经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飞机、火车、轮船或汽车;
(6)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7)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9)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10)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1)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
(12)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1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保什么 | 保多少 |
旅行意外身故 |
约定保额 |
旅行意外残疾 | 约定保额 x 人身伤残等级给付比例 |
飞机意外身故 |
约定保额 |
飞机意外残疾 | 约定保额 x 人身伤残等级给付比例 |
火车或轮船意外身故 |
约定保额 |
火车或轮船意外残疾 | 约定保额 x 人身伤残等级给付比例 |
汽车意外身故 |
约定保额 |
汽车意外残疾 | 约定保额 x 人身伤残等级给付比例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流产分娩、医疗事故、私自用药、病毒感染、进行高风险活动、患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