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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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手术及治疗保险金 | 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并已经进行本条款约定的“重大手术及治疗”的,我们按50 倍日额保险金给付“重大手术及治疗保险金”。每种“重大手术及治疗”只给付一次“重大手术及治疗保险金”。 若同一次手术中,针对同一器官实施的手术同时满足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手术及治疗”定义时,我们仅按其中一种 “重大手术及治疗”给付“重大手术及治疗保险金”。 |
住院日额保险金 | (1)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从每次住院的第4 日开始每日按日额保险金给付“住院日额保险金”。每次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3 日。 (2)因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1 日开始每日按日额保险金给付“住院日额保险金”。每次意外伤害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最多可达90 日。 |
重症监护日额保 险金 | 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治疗,我们从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第1 日开始每日按2 倍日额保险金给付“重症监护日额保险金”。每次重症监护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天数。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重症监护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最多可达30 日。 |
急救运送保险金 | 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对于超过3 日的每次住院,我们按2 倍日额保险金给付一次“急救运送保险金”。 因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对于每次住院,我们按2 倍日额保险金给付一次“急救运送保险金”。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我们最多给付8 次“急救运送保险金”。 |
住院门诊保险金 | 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对于超过3 日的每次住院,我们按5 倍日额保险金给付一次“住院门诊保险金”。 因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对于每次住院,我们按5 倍日额保险金给付一次“住院门诊保险金”。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我们最多给付8 次“住院门诊保险金”。 |
特别病房保险金 | (1)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对于超过3 日的每次住院,我们按5 倍日额保险金给付一次“特别病房保险金”。 (2)因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对于每次住院,我们按5 倍日额保险金给付一次“特别病房保险金”。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我们最多给付8 次“特别病房保险金”。 |
特别住院日额保险金 | (1)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4日开始每日按日额保险金给付“特别住院日额保险金”。每次疾病特别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3 日。 (2)因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1 日开始每日按日额保险金给付“特别住院日额保险金”。每次意外伤害特别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特别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最多可达90 日。 |
住院营养日额保险金 | (1)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从每次住院的第4日开始每日按日额保险金给付“住院营养日额保险金”。每次疾病住院营养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3 日。 (2)因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从每次住院的第1 日开始每日按日额保险金给付“住院营养日额保险金”。每次意外伤害住院营养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住院营养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最多可达90 日。 按次给付的急救运送保险金、住院门诊保险金、特别病房保险金根据每次住院的入院日所在保单年度计算该保单年度的累计住院给付次数。 按日给付的住院日额保险金、重症监护日额保险金、特别住院日额保险金、住院营养日额保险金根据实际住院日期所在保单年度计算各自保单年度的累计住院给付天数。 保险责任中的各项保险金累计给付以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在给付保险金时,我们会将该次保险金与基本保险金额扣除累计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进行比较,按较小值给付;当基本保险金额扣除累计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为零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
险种 |
鸿盛终身寿险 (分红型,2004) |
附加鸿盛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07) |
附加守护一生终身 医疗保险(2007) |
附加豁免保险费 重大疾病保险(2007)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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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 5万 | 5万 | 3份,总保险金额6万元 | 1254元 | |
保险期间 | 终身 | 终身 | 终身 | 20年 | |
交费年期 | 20年 | 20年 | 20年 | 20年 | |
年交保费 | 1855元 | 395元 | 1254元 | 44.93元 | 3548.93元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或进行“重大手术及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
(9)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10)既往症;
(11)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2)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性病;
(13)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
(14)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指出生满28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50周岁。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至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李先生30岁,平安鸿盛保险计划,计划包含平安附加守护一生终身医疗保险(2007),其中附加守护一生终身医疗保险(2007)投保保额6万元,年交保费1254元,交费20年,保障至终身。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感染艾滋病呢、先天性畸形、既往症、怀孕或分娩、精神和行为障碍、非意外导致整容手术、参加高风险运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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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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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日额补贴 |
疾病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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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住院天数-3)×住院日补贴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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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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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补贴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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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症监护日额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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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补贴额×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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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救运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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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日补贴额×2 (因疾病住院超过三天,可领取,每一个保单年度最多可领取8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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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门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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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日补贴额×5 (因疾病住院超过三天,可领取,每一个保单年度最多可领取8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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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手术及治疗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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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日补贴额×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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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65周岁特别病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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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日补贴额×5 (因疾病住院超过三天,可领取,每一个保单年度最多可领取8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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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周岁特别住院日额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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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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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住院天数-3)×住院日补贴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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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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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补贴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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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65周岁住院营养日额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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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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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住院天数-3)×住院日补贴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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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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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补贴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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