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6.1)并进行治疗,我们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的、符合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补偿原则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公费医疗、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我们在保险金额的限额内对剩余部分按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平安附加极短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费率表
单位:人民币元
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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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险金额 |
|
首个1000元 |
以后每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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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
0.75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6.2);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6.3)、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6.4),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6.5)的机动车(见6.6);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8)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9)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见6.7)、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见6.8)不在此限;
(11)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12)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6.9)、跳伞、攀岩(见6.10)、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见6.11)、摔跤、武术比赛(见6.12)、特技表演(见6.13)、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