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进行治疗,我们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天内实际支出的、符合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保险金额为限。
二、补偿原则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社会医疗保险机构、 本公司在内的 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我们在保险金额的限额内仅承担剩余的保险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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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进行治疗,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天内实际支出的、符合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保险金额为限。 |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5)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6)椎间盘突出症;
(7)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9)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10)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1)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
(12)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1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医疗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社会或公费医疗已报销部分-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 - 100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流产分娩、医疗事故、私自用药、病毒感染、进行高风险活动、患艾滋病、椎间盘突出、、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