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重大疾病”,(二)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提前给付主险合同部分或全部保险金并相应调整主险合同各项保险利益:
重大疾病保险金
2至3周岁(含2周岁) 75%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变,其身故保险金按如下方式重新确定:
② 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相等部分的现金价值(不包括因红利分配产生的相关利益)。
(2)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超过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部分的身故保险金不变。
保障项目 | 说明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按照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如在年满3周岁前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将乘以条款中所对应的比例给付。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情形,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重大疾病 | 0-1周岁 | 已交保费 | 约定保额 x 25% |
1-2周岁 | 约定保额 x 50% | ||
2-3周岁 | 约定保额 x 75% | ||
已满3周岁 | 约定保额 |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产品,疾病有90天观察期。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患艾滋病、先天性疾病、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