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
满期创业保险金 | 若小孩生存至2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满期创业保险金5万元,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1 年内因疾病身故,我们按保险金额的 10% 给付 “ 身故保险金 ” ,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若因 意外伤害身故或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1 年后因疾病身故,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 “ 身故保险金 ” ,合同终止。 |
0岁男孩,投保平安世纪星光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2004),基本保险金额5万元,交至15岁,年交保险费2710元。
图例分析
基本保险利益:
满期创业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25岁的保单周年日,领取50000元满期创业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障:
被保险人于主险合同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领取7710元,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或于主险合同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领取50000元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注: 以上案例数据不含红利分配所产生的相关利益。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实际分红情况以本公司实际经营状况为准,特提醒客户注意。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主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指出生满28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14周岁。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2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满期创业金 | 基本保额 |
身故 |
基本保额 (保单生效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和基本保额的10%之和)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违法乱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0岁男孩,投保平安世纪星光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2004),基本保险金额5万元,交至15岁,年交保险费2710元,保险期限至25周岁。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