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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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内容 |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或现金价值两者的较大值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轻度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定义的“轻度疾病”,且此前未发生过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 中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且此前未发生过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 身故保险金: 18周岁之前身故,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已交费年度数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8周岁之后身故,保险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或现金价值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