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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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1.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之前(不含 18 周岁)身故,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所交保险费; (2)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之后(含 18 周岁)身故且身故时交费期间未届满,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所交保险费乘以所对应的比例:小于 40 周岁(含 40 周岁) 160%;41 周岁(含 41 周岁)至 60 周岁(含60 周岁)140%;61 周岁及以上 120% (2)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之后(含 18 周岁)身故且身故时交费期间已届满,按下列三者的最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所交保险费乘以对应的比例:小于 40 周岁(含 40 周岁) 160%;41 周岁(含 41 周岁)至 60 周岁(含60 周岁)140%;61 周岁及以上 120% (2)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当年度保额; 当年度保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下表所对应的系数: (3)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