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
保障内容 |
满期生存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按期满时合同每份的年交保险费×您与保险公司约定的交费年度数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 非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按如下约定给付非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41周岁之前身故,按每份所交保险费的160%给付;41周岁之后至61周岁之前身故,按每份所交保险费的140%给付;61周岁之后身故,按每份所交保险费的120%给付。 意外全残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造成全残或身故的,给付100万元人民币。 客运轮船、客运汽车意外全残或身故保险金: 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轮船、客运汽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造成全残或身故的,给付300万元人民币。 客运列车、航空意外全残或身故保险金: 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列车、民航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造成全残或身故的,给付500万元人民币。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或身故保险金: 因本合同约定的重大自然灾害而遭受意外伤害,并造成全残或身故的,给付300万元人民币。 电梯意外全残或身故保险金:
乘坐电梯期间(含上下或进出电梯过程),因电梯故障而遭受意外伤害,并造成全残或身故的,给付200万元人民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