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0-70周岁
保险期间:10年、15年
交费方式:3/5年交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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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保险金 |
若您选择的交费方式为趸交,则自合同第6-9个保单周年日,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按合同基本保额确定的趸交保险费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若您选择的交费期间为3年,则自合同第6-9个保单周年日,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按合同基本保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
若您选择的交费期间为5年,则自合同第10-14个保单周年日,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按合同基本保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 |
特别生存保险金 |
若您选择的交费方式为趸交,则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到达第5个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在第5个保单周年日按合同基本保额确定的趸交保险费的20%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 若您选择的交费期间为3年,则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到达第5个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在第5个保单周年日按合同基本保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60%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
若您选择的交费期间为5年,则自合同第5-9个保单周年日,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按合同基本保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80%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合同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按期满时合同基本保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合同所交保险费减去已产生的特别生存保险金及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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