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约定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更多详情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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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生存保险 |
(1)若投保人选择的交费方式为趸交,或选择的交费期间1为3年或5年,则自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到达第5个及第6个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保险公司在第5个及第6个保单周年日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3的150%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
(2)若投保人选择的交费期间为10年,则自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到达第5个及第6个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保险公司在第5个及第6个保单周年日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 |
生存保险金 |
(1)若投保人选择的交费方式为趸交,或选择的交费期间为3年或5年,则自主险合同第7个保单周年日开始,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生存保险金;
(2)若投保人选择的交费期间为10年,则自主险合同第7个保单周年日开始,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生存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约定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1)主险合同的所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所交保险费"按照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已交费年度数"计算。 |
投保年龄:0-7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